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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公司中夫妻股东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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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8 08: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实践中,很多离婚案件的债权债务关系都比较难认定,并且当夫妻双方作为公司股东的案件中,这种关系就显得更为复杂,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我们可以找到对此问题的相关解答。
第一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我们判断的是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的,如果在夫妻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谓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我们通常认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这八大类家庭消费,但对于超出必要的日常家庭消费范围的支出,则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应当由夫妻共同协商决定。
第二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我们应该判断的是如果此种债务已经远远超出必要的家庭生活所需,那它是否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对于夫妻双方同为公司股东的这种情况,我们要考虑的是此种债权债务关系符不符合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条件,所谓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此种情形更为复杂,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夫妻从事商业活动,视情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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