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58468|回复: 0

恋爱期间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共有,恋爱终止财产如何分割?

[复制链接]

17

主题

132

回帖

301

积分

中级会员

积分
301
发表于 2022-12-17 09: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发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免责声明: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站长,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客服

电话

喵酱客服:13124888978

下单

微信小程序

抖音小程序

关注

抖音号1

抖音号2

APP

顶部

精拍沪牌
公司沪牌
车务代办
拍牌知识
喵酱同城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