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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平安车险

开帖讲讲婚姻、继承法律问题(婚姻律师老帖新开--分享离婚、遗产继承、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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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4 11: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离婚时法院一般会怎么判决抚养费呢?
(摘自上海一中院潘静波法官,限于篇幅,有做微调)


老话重讲,还是上海一中院的法官讲得更清楚,佩服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
甲男与乙女相识后共同生育一男孩。男孩随乙女共同生活于北京。
后乙女以男孩名义诉至法院,要求甲男于2020年6月起支付每月8,000元的抚养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考虑到甲男月均收入在15,000元以上,故酌定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


男孩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甲男提供证据表明其2020年4月以后的月收入为2.4万余元。
二审法院考虑到甲男目前月收入情形,一审酌定的标准不足以保证男孩享有同其父亲收入水平相适应的生活条件,
故改判甲男于2020年6月起支付每月抚养费5,000元。


关于抚养费金额该如何确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9条规定: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可见,法院在判决抚养费金额时,要看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不直接根据抚养一方月总收入的相应比例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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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4 11: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实践中,一般案件涉及到的抚养费金额大概会在多少?


据统计,2018年至2020年,我院共审结涉未成年人抚养费的案件600余件,抚养费标准从每月几百元到近万元都有,但70%以上涉案未成年人的抚养费都在每月1000元至5000元这一区间范围。


实践中,不直接抚养一方往往会辩称,其虽然收入较高,但有大额房贷、车贷需要支付,有新的家庭负担,已经入不敷出,不能按收入情况来计算抚养费。在这里,我们也要指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系法定义务。


如果仅仅为了保障现有的优渥生活,而置子女的抚养于不顾,显然未能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利益,亦难言是一位尽责的父母所应有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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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5 13: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LZ,尚在还贷的期房(产证未下),离婚协议上写“期房一套归女方所有,暂不办理变更手续,待(子女)成年后共同赠予(子女)” 是否有效呢?
如果若干年后,男方不配合办理变更手续,是可以起诉的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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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6 13: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这样的约定有模糊地带。三言两语讲不清楚,我私信你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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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6 13: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和其他民事案件相比,婚姻家事案件的法官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婚姻家事领域有不少边界模糊地带,这是婚姻家事诉讼的特别之处。
即使两个案子情况类似,但可能存在不一样的地方。在一个案子中赢了,不代表在另外一个案子中也会赢,反之亦然。


在权利边界模糊地带,两个案件中一些细微的差别,便可能产生不同的案件结果。
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要结合很多不同的情形、证据等,来作出相应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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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0 17: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离婚如何处理?


一、一方起诉离婚时,要求法院将其父母在自己婚后部分出资所购买房屋判令归自己所有,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最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实践中父母为子女婚后购买房屋支付部分价款(往往是首付款),以子女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
这种情况下,根据上述规定,若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将该出资的首付款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论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
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情况下,在婚内一方或者双方父母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除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外,
都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院民一庭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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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2 16: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婚前房产婚后还贷及对应增值


基本案情:
1997年10月男方婚前购房,总价16万,首付5万,贷款11万,产证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
1998年7月双方登记结婚,结婚后10年贷款还清。
2021年6月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房屋市值450万。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房产是男方于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产权亦登记在其名下,故该房产应判归男方所有。
但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由男方依法补偿女方,综合考虑法院认为女方就该房产要求补偿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50%。
最终,法院判房屋归男方所有,婚后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一共330万,男方支付女方房屋折价款16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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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2 16: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87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条规定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计算,可以用公式表示为:
应补偿数额=(共同还贷数额÷总购房款)×房产的现值×50%。



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住房贷款的偿还一部分或全部使用的是个人财产,就不能认为购房款包含夫妻共同的投入,个人财产还款部分就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当然,在诉讼中,还贷使用的是否是个人财产,需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方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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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5 10: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LZ问一下,离婚后写男女名下各自房产归各自所有。后来又复婚了,那么当时离婚时写的各自房产是不是就是算婚前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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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5 13: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需要了解是否是“假离婚”,如果排除“假离婚”,即双方办理离婚是双方的真实意愿,那么离婚协议是有效的,不可撤销的。
房产归属按离婚协议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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