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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建道路桥梁,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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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19 14:3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9日作出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建道路桥梁,被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罚款88251元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局于2023年4月26日对当事人涉嫌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于2019年1月17日经浙土字(331081)A[2018]-0017批准农转用面积3.4442公顷、于2019年8月26日经浙土字(331081)A[2019]-0004批准农转用面积3.1387公顷及存量国有建设用地0.0365公顷;于2019年12月20日经温岭市人民政府批准经四路二期(中华北路北延)工程A区工程供地,供地面积为3.4442公顷,经四路二期(中华北路北延)工程B区工程供地,供地面积为3.1752公顷,共供地面积6.6194公顷。当事人于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间在温岭市横峰街道后洋村、高洋王村经四路二期(中华北路北延)工程A区至B区地方动工建设,至2021年7月已建至一座桥梁、柏油道路、绿化带等设施,占用土地面积5501.49㎡。该地块地类为水田3323.61㎡、其他草地0.96㎡、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1278.5㎡、工业用地82.6㎡、农村宅基地175.26㎡、城镇村道路用地640.56㎡。在现行的温岭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局部图中的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5501.49㎡,符合温岭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属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郑海华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黄X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一份。该组证据系2023年5月14日由受委托人黄X向我局调查人员提供,证实了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
证据二,受委托人黄X的《询问笔录》一份。该证据系2023年5月14日由受委托人黄X在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横峰自然资源所接受调查人员询问时所制作,证实了当事人于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间在温岭市横峰街道后洋村、高洋王村经四路二期(中华北路北延)工程A区至B区地方动工建设,至2021年7月已建至一座桥梁、柏油道路、绿化带等设施,占用土地面积5501.49㎡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勘测笔录》(附现场照片)一份。该证据系2023年4月27日由我局调查人员在温岭市横峰街道后洋村、高洋王村经四路二期(中华北路北延)工程A区至B区地方现场踏勘后制作,并经当事人的委托人黄X确认,证实了当事人在温岭市横峰街道后洋村、高洋王村经四路二期(中华北路北延)工程A区至B区地方占用土地建造一座桥梁、柏油道路、绿化带等设施,占用土地面积5501.49㎡的事实。
证据四,《土地测绘成果报告》一份。该证据系2023年4月27日由华纬空间规划勘测(台州)有限公司出具,并经受委托人黄X认可,证实了当事人在温岭市横峰街道后洋村、高洋王村经四路二期(中华北路北延)工程A区至B区地方建造一座桥梁、柏油道路、绿化带等设施,占用土地面积5501.49㎡的事实。
证据五,经四路二期(中华北路北延)工程A区及B区农转用、供地批文各一份,该组证据系2023年5月15日由我局出具,证实了当事人办理了经四路二期(中华北路北延)工程A区、B区的农转用和供地手续,供地面积为6.6194公顷的事实。
证据六,《地类规划认定说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汇总表》、《温岭市横峰街道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温岭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局部图》各一份,该组证据系2023年5月15日由我局出具,证实了当事人占用的地块地类为水田3323.61㎡、其他草地0.96㎡、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1278.5㎡、工业用地82.6㎡、农村宅基地175.26㎡、城镇村道路用地640.56㎡。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5501.49㎡,符合温岭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事实。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我局已于2023年6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自然资规罚告〔2023〕1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处罚的具体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并结合《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19号))关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规定,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0.96㎡符合违法违规情节:“占用土地为其他农用地”,裁量标准为“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占用水田3323.61㎡符合违法违规情节:“占用土地为耕地”,裁量标准为“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占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1278.5㎡、工业用地82.6㎡、农村宅基地175.26㎡、城镇村道路用地640.56㎡,共2176.92㎡符合违法违规情节:“占用土地为建设用地”,裁量标准为“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以下罚款”的处罚标准,拟作出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退还在温岭市横峰街道后洋村、高洋王村经四路二期(中华北路北延)工程A区至B区地方非法占用的土地5501.49㎡;
2、没收当事人在温岭市横峰街道后洋村、高洋王村经四路二期(中华北路北延)工程A区至B区地方非法占用5501.49㎡土地上建造的一座桥梁、柏油道路、绿化带等设施;
3、按耕地20元/㎡、其他农用地10元/㎡、建设用地10元/㎡的标准并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8825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温岭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国土监察大队,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温岭支行;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温岭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6月15日
附:行政处罚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内容
附:行政处罚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温岭市横峰街道邱家岸村城西大道东侧地方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四、《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浙自然资规〔201919 号)
序号
违法违规 行为
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违法违规情节
裁量标准
4
非法占用土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
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30 元以下。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4.《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占用土地为建设用地或者未
利用地。
责令退还土地;限期 15 日内拆除新建的
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
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
地每平方米 10 元以下
罚款。
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
地。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 元以上20 元以下罚款。
占用耕地(含永久基本农
田)。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20 元以上30 元以下罚款。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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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19 19:58:38 | 显示全部楼层
9万?巨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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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19 20:41:44 | 显示全部楼层
hao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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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20 00:5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巨额罚款接近3个平方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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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锅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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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背锅了,不疼不痒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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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20 09: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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