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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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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7 17: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让我们分享、记录生活变得便捷,我们拍下的每一张照片,写下的每一段文字,都可能被互联网自动备份。
我们在互联网上留下的印记越来越多,对此,不同的人会有不同感受。有些人会很开心,因为他们可以在数十年后再翻开这些记忆,回忆往昔。
而还有一些人,他们想要遗忘掉一些记忆,他们也希望互联网删除相关信息,避免泄露。那么,为了顺应时代发展和人们的需求,“被遗忘权”进入到了人们的视线中。今天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这项权利。

一、“被遗忘权”简要概述

“被遗忘权”这个名词说出来多数人会觉得陌生,这是因为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这项权利,目前也仅仅是学术界研究讨论
但是,这并不妨碍求知若渴的我们,去了解其中的内容。“被遗忘权”起源于判例,最早在立法上确定该权利的是欧盟,随后美国也引入。
在大数据背景下,我国也认为应当借鉴域外经验,建立多元化的权利法律保护机制,引入“被遗忘权”。那么这个权利到底是什么?
欧盟法院通过对“谷歌诉西班牙数据保护局案”的审理,将其界定为信息主体有权删除在互联网发布的与自身不相关的、过时的、糟糕的信息。

权利义务主体即信息主体和包括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者及网络内容服务商在内的信息控制者;权利客体即过时的个人数据或信息;权利内容即信息控制者要求删除信息的权利与相对方的删除义务等。
二、我国研究现状

欧盟定义的“被遗忘权”对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产生了影响,那么我国目前又有怎样的研究呢?首先,在学术界,我国的法学学者对该权利有诸多探讨。
比如在“被遗忘权”本土化可行性上;其性质的界定等问题上,都存在争议。由于该权利内容涉及到隐私和个人信息,所以学界对其性质也存在不同观点。

有隐私权说,因为需要删除的内容涉及权利人隐私。但该观点仍有不足之处,因为隐私权保护的是不为人知的信息,而“被遗忘权”的内容是已经公开发表后的事后救济。
有个人信息权说,因为选择删除相关信息,是权利人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权利。还有人格权说,理由是主体上只限自然人。
并且权利内容是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保护的是个人的人格利益。每一种观点,都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清相关权利内涵,也有利于推动实践上发展运用。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上十分重视,虽起初落后于其他国家,但现在是后来居上。

虽然我国并未具体单独立法规定该项权利,但在我国的一些法律中,体现了相似的内涵。
《网络安全法》第43条规定了当个人发现网络运营商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约定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使用的行为时,个人有权要求网络运营商将个人信息删除,当发现个人信息存在错误的时候,有权要求网络运营商删除和更正。
《民法典》第1037条明确了公民在发现信息处理者对其进行违法处理时,可以要求其立即予以删除的权利。
同时在《民法典》第1195条也明确了,权利主体在发现某一网络使用者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可以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采取删除的权利。

这些条文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被遗忘权”,但它们体现了立法者对“被遗忘权”的探索,具有重要意义。
三、案例分析:我国首例“被遗忘权”案件

(1)案情概括:
任某起诉专门提供网络数据服务的百度公司。2014年7月,任某在无锡某公司从事教育服务管理,在2014年11月与该公司签订了解除雇佣关系的合同,不再担任公司的任何职位。
但之后,在2015年4月,原告利用百度搜索引擎对其姓名进行搜索,结果发现,该关键词仍然与无锡某某公司有关联。
更让任某不爽的是,他看到了很多类似的字眼,比如“这家无锡教育公司是一家诈骗公司”之类的,而且这些字眼在百度上都能找到。

不管是在手机上,还是在电脑上,亦或是在平板上。任某认为,他已经与无锡教育公司解约,已经不在工作岗位上了。
百度还把他的名字和无锡教育公司联系在一起,对他的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和“被遗忘权”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所以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百度公司撤销他与无锡教育公司之间的一切联系,并向法院提出了赔偿和道歉的请求。
百度公司认为,作为一家专业的互联网搜索公司,其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完成自己的职责,将客观的信息发布到网上,而不是伪造信息。

因此,其所做的一切都是合法的,并不会对原告任某造成任何实质性的损害。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关于被遗忘权的诉讼要求,尽管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但是在我国并没有实际的法律基础,也没有相关的规定来支持此项权利的行使。所以,法院驳回了任某的起诉请求。任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还是维持了原判决。
(2)法律分析:
“任某诉百度案”系我国被遗忘权案件的第一例,具有深远的法律价值和意义。虽然从案件结果来看,原告是败诉一方,但我们从判决理由也可以看出。
之所以败诉是因为我国没有立法规定“被遗忘权”。但原告的诉讼请求中的其他主张都是合法合理的。

如若原告的诉讼主张并非“被遗忘权”,而是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提出百度公司侵犯其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的诉讼请求,那么大概率是会得到支持的。
该案件的败诉,还是暴露出了我国立法现状的漏洞与空白。同时也体现了,我国现行法律中谁有类似权利规定,但依旧不能将其以“被遗忘权”的名义运用到司法裁判中。
这一案件既表明了公民在现实生活中对“被遗忘权”的现实需求,也为我们探讨建立“被遗忘权”提供了依据和途径。

四、总结

大数据背景下,留下痕迹愈来愈容易,一旦留下,想要擦除就变得困难。“被遗忘权”的设立也并非能够几日几月完成的,他需要专家、学者不停的探讨,去分析引入后在我国本土化实施可能遇到的困境。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推行这项权利,是符合当下社会需要的。而我们,只需要等待相关领域专家仔细研究和实践证明,期待早日见到属于中国的“被遗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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